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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乙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何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学,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乙丁,宣化区鼓楼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侯秀林。法定代理人高万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萍,宣钢职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