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耿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宝文,男,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男,山西祁县昭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某某以考虑到婚生子女年幼及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暂缓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