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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耿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宝文,男,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男,山西祁县昭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某某以考虑到婚生子女年幼及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暂缓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