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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进武申请执行冯庆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武,冯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武,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冯庆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杨进武申请冯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依据(2014)吴红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340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4元,执行费6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庆虎与申请人杨进武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冯庆虎每月履行800元,直到履行完毕,并且申请人杨进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冯庆虎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杨进武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且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相关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王 春审判员 刘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展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