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敏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敏哥“),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湖南文理学院附近后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015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湖南文理学院附近后街,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田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03克、1粒麻古。3、2015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湖南文理学院附近的文礼宾馆207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田某、刘某2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常德市武陵区新光社区新光巷内一租住屋内,将正在吸毒的田某、刘某、宋某某抓获,从田某身上搜出2小包甲基苯丙胺和0.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2包,净重0.6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药丸1包,净重0.0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4、2015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湖南文理学院附近的文礼宾馆207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2时许,民警在文礼宾馆207房间内,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王某和吸毒人员颜某某抓获,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透明塑料袋装红色药丸2包,净重0.4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口信息表、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话详单、辨认笔录、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吸毒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田某、刘某、颜某某、宋某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