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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龚仁莹与陈宏伟、陈双叶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仁莹,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21-1号原告:龚仁莹,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伟,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双叶,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陈宏伟,系陈双叶之夫。被告: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仁莹诉被告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查封登记在龚仁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房屋、位于合肥市安徽大市场房屋、登记在俞家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红星路房屋担保财产。2015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宏伟、陈双叶向龚仁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并由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龚仁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3月30日,龚仁莹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龚仁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龚仁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号)、位于合肥市安徽大市场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俞家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红星路房屋(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