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2015)道法刑初字第90号何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道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当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4日道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3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吴芳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章保、柏劲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琴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伯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用伸缩警棍将蒋某英停放在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松林苑小区内的一台牌照为湘AL2V**的沃尔沃越野车的所有车窗玻璃砸碎,并用打火机点燃报纸,将燃烧的报纸丢到该沃尔沃越野车车后座上烧车,引起汽车着火,火势被保安发现并扑灭。经鉴定,牌照为湘AL2V**的沃尔沃越野车被毁损的车损价值为人民币57600元。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除负责修车的所有修理费用外,另外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蒋某英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蒋某久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和解协议书及申请书、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双方的矛盾已化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芳嫒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伍 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