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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亚媚与茂名市金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媚,茂名市金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媚,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茂名市金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冯少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郁华,系被执行人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陈亚媚与被执行人茂名市金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茂名市金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陈亚媚办理其所购位于茂名市光华北路xx号大院xx号第七层1号公寓的房地产权证,并应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1839.7元给申请执行人陈亚媚,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9元、执行费60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在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