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彩霞与苗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95号原告闫彩霞,女,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被告苗元章,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彩霞诉被告苗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彩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彩霞负担。审判员  凌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 强(校对人: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