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学田与宗纪文、何福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田,宗纪文,何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马学田,男,住四川省珙县洛亥镇。被执行人:宗纪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福建,男,住址同上(系宗纪文儿子)。申请执行人马学田与被执行人宗纪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广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曼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