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纪官与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黄纪官。委托代理人黄龙官。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黄纪官未按期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