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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强、陶春龙与张秀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704号原告何强。原告陶春龙。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建忠。被告张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强、陶春龙诉被告张秀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强、陶春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强、陶春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陶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何强、陶春龙负担。审 判 员 沈 坚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