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巢湖伟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俊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俊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巢湖伟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南湘,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国,男,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巢湖伟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巢湖伟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伟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