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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立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清镇市煜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欣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贵红、杨晟琪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立终字第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五组团5-1号楼3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品黔。委托代理人周嗣评,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清镇市煜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庙儿山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寿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耀先,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州恒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潘素军,职务经理。原审第三人王贵红。原审第三人杨晟琪。上诉人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清镇市煜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恒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贵红、杨晟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虽上诉人的注册地是“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五组团5-1号楼3单元3层1号”。但上诉人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贵阳市原乌当区金华镇(现划归观山湖区)下铂村“下铺沙场”(乌当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0号)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该“下铺沙场”仍在乌当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原审被告贵州恒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和住所地都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五组。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有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相关规定,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被告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诉称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贵阳市原乌当区行政区域内的问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凤清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邹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覃桢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