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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义龙与吉林市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龙,吉林市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247号原告:张义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高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平,女,汉族,处长,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龙与被告吉林市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龙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张义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李凯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