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鲁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玉龙,男,汉族,1951年1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马英杰,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武晓泉,男,蒙古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艺,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销售员,现住辽宁省盖州市。再审申请人马玉龙因与被申请人鲁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兴民终字第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玉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淑娟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