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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野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556号原告:王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996805-5负责人:白晨,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英福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0001757-8法定代表人:胡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英福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野与被告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野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王野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