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震、王文红与郑建海、苏州市七彩城服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震,王文红,郑建海,苏州市七彩城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七彩城商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钱福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851号原告郭震。委托代理人陆晓丹、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红。委托代理人陆晓丹、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海。被告苏州市七彩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建海,总经理。被告苏州七彩城商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莲路2号时装中心3号楼203。法定代表人郑建海,总经理。被告钱福根。本院审理原告郭震、王文红与被告郑建海、苏州市七彩城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七彩城商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钱福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震、王文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震、王文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代理审判员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