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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向启军、刘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向启军。申请人:刘驰,男,199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桐山头村危湾**号,身份证号:4201141993********。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8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向启军的经济损失为误工费250元,共计人民币250元。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申请人刘驰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向启军。三、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