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文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拘留期限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文某租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营山巷文某棋牌室开设赌场,同时雇佣文武艺、“慧姨”做饭、提供茶水、打扫卫生、收取“水钱”。2014年9月28日11时许,参赌人员谭某等人在该赌场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同时查扣赌资52000元及赌场盈利1600元。期间被告人文某非法获利约4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石某、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文某租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营山巷的一门面开设文某棋牌室,雇佣文武艺、“慧姨”做饭、提供茶水、打扫卫生、收取“水钱”。该赌场每天营业24小时,分为上午场、下午场、晚场和晚晚场,通过玩“转转麻将”(单注400元)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文某按每人每场100元的标准收取“水钱”。2014年9月2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谭某、宁某、涂某、赵某乙、欧阳某、张某、石某、韦某、黄某、谢某、梁某乙等人,查扣赌具麻将5副、参赌人员的赌资52000元及文武艺持有的赌场盈利16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文某共计非法获利约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退缴了其余全部非法所得8400元,经委托被告人文某所在当地组织进行调查,被告人文某均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收缴与追缴物品清单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4年9月28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文某棋牌室查获参赌人员谭某、宁某、涂某、赵某乙、欧阳某、张某、石某、韦某、黄某、谢某、梁某乙等人,查扣赌具麻将5副、参赌人员的赌资52000元及文武艺持有的赌场盈利1600元。2、证人梁某甲、游某、赵某甲、韦某、谢某、尹某、石某、谭某、涂某、张某、赵某乙、黄某、宁某、欧阳某、梁某乙、刘某、吴某的证言。其中证人梁某甲、游某、赵某甲证明2014年9月28日文某棋牌室内有多人通过玩“转转麻将”的方式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证人韦某、谢某、尹某、石某、谭某、涂某、张某、赵某乙、黄某、宁某、欧阳某、梁某乙、刘某证明上述在文某棋牌室内通过玩“转转麻将”的方式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证人韦某并证明被告人文某是该棋牌室的经营者。证人吴某证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文某租赁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营山巷的一门面。3、同案人文武艺的交代,证明上述在被告人文某经营的文某棋牌室帮忙,通过玩“转转麻将”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收取“水钱”非法获利的事实。4、租房协议,证明上述被告人文某租房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文武艺经分别辨认后指认证人宁某、赵某乙、张某、涂某、欧阳某、谢某、谭某、韦某、石某、游某、黄某参赌;被告人文某经辨认后指认证人梁某乙参赌;证人谢某经辨认后指认证人赵某乙、宁某参赌;证人宁某、欧阳某、张某经分别辨认后均指认被告人文某是文某棋牌室的经营者;证人欧阳某、张某经分别辨认后指认同案人文武艺为收场子钱的棋牌室的职员;证人石某经辨认后指认证人刘某参赌;证人韦某经辨认后指认证人游某参赌。6、照片,证明被告人文某租房用于开设棋牌室的事实。7、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宁某、赵某乙、张某、涂某、欧阳某、谢某、谭某、韦某、石某、梁某乙、黄某等人因参赌被行政处罚的事实。8、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左)决字(2014)第194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同案人文武艺因参与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9、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左)决字(2014)第19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文某因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0、被告人文某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文某的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11、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文某在被抓获后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供述称因开设上述赌场,毛收入4万多元,除去费用开支,盈利1万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文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折抵罚金,余款二万八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文某退缴的非法获利1万元(包括现场查获文武艺持有的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勇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靖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