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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军伟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李军伟,华夏物行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43号。负责人曲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嘉。委托代理人许强。原审被告李军伟,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0502室。法定代表人冯渭英。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与原审被告李军伟、原审被告华夏物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的(2004)西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李军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04)西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赵 源人民陪审员  石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翟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