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聋哑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长经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瑞、张聪(二人均系聋哑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白某某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人白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李明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若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