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新村一区20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武广亮。委托代理人邰春志,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某。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