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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芹与柏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柏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