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边守海与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彪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守海,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彪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边守海,男,汉族,1953年1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镇。被告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彪分局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骆传龙,局长。本院在审理边守海诉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彪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守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