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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已、梁某甲、黄某丙、赵某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宁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梁某甲,黄某丙,赵某庚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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