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已、梁某甲、黄某丙、赵某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宁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梁某甲,黄某丙,赵某庚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