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原林与唐仲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原林,唐仲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原林。被告唐仲良。本院受理原告李原林诉被告唐仲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原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仲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原林撤回对被告唐仲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