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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原林与唐仲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原林,唐仲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原林。被告唐仲良。本院受理原告李原林诉被告唐仲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原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仲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原林撤回对被告唐仲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