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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成军与邵建明、何新平、左科灵、娄影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成军,邵建明,何新平,左科灵,娄影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22号原告:吴成军,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余会,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明,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被告:何新平,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被告:左科灵,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被告:娄影仁,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军诉被告邵建明、何新平、左科灵、娄影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建明、何新平、左科灵、娄影仁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吴成军及担保人严维、严海根对上述申请均自愿以各自所有的赣******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赣******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赣******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邵建明、何新平、左科灵、娄影仁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吴成军所有的赣*******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严维所有的赣*****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严海根所有的赣*****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