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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那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XX市,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XX市XX区XX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贵宇、孙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日10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与妻子囤春燕在铁岭市银州区惠丰酒店南侧停车场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因孙某某用石头抛打围观群众和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的车辆,该酒店保安人员进行阻止。在此过程中刘会强(另案处理)等保安人员与孙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扯。刘会强被孙某某用石头打到头部后,被告人那某等人将孙某某打倒,刘会强用手拽住孙某某双腿,那某等人用腿踢打被害人孙某某身体。致被害人孙某某右侧6、9肋骨,左侧7、8、9肋骨骨折。经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那某、刘会强与孙某某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那某、刘会强赔偿孙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万元(已给付)。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囤春燕、曾斐、王俊、赵金纯、张维帅、王闯、颜世伟的证言、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刘会强的供述、被告人那某供述、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那某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那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且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汪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