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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召林与被执行人杨启军、张云秋民间借贷纠纷追加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林,杨启军,张云秋,罗国春,肖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59-1号申请人刘召林被执行人杨启军被执行人张云秋第三人罗国春第三人��春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召林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启军、张云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召林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罗国春和肖春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杨启军与罗国春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云秋与肖春花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罗国春、肖春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丹审判员  凌云审判员  朱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