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妹与王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妹,王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3号原告周妹,农民。被告王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妹与被告王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莫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