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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妹与王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妹,王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3号原告周妹,农民。被告王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妹与被告王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莫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