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29号原告李某甲,男,34岁。委托代理人汪杰,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乙,女,30岁。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