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志东与张益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东,张益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刘志东,农民。被告张益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东与被告张益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志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国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