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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