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国力与黄传权、刘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力,黄传权,刘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周国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传权,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刘丽香,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力与被告黄传权、刘丽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周国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