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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国力与黄传权、刘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力,黄传权,刘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周国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传权,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刘丽香,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力与被告黄传权、刘丽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周国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