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执行字第19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游荣辉与吴捷、高海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游荣辉,吴捷,高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933-2号申请执行人游荣辉,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捷,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高海娟,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游荣辉与被执行人吴捷、高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游荣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吴捷、高海娟偿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6730元。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捷、高海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捷、高海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吴捷、高海娟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吴捷、高海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公布被执行人吴捷、高海娟拒不履行判决的信息;(3)查封被执行人高海娟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A×××××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控制到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游荣辉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