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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延志与杨道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志,王德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杨延志。委托代理人杨道源。被告王德礼。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延志负担。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