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左志勇与蔡廷瑞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勇,蔡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094号申请人左志勇。被申请人蔡廷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志勇诉被告蔡廷瑞侵权一案过程中,原告左志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左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瑞款项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