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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冯泽文与李本辉、杨淑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泽文,李本辉,杨淑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冯泽文,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本辉,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淑涵,曾用名杨菊香,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西路116号。负责人姚珍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曦,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泽文与被告李本辉、杨淑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泽文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泽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冯泽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小岭审 判 员  胡 杰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秋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