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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354号原告咸阳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咸阳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咸阳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乙燕���理审判员刘明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