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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简耀煌、刘梅玉与魏钦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耀煌,刘梅玉,魏钦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简耀煌,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南靖县。原告刘梅玉,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南靖县。被告魏钦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耀煌、刘梅玉与被告魏钦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耀煌、刘梅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简耀煌、刘梅玉负担。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孔德南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