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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未合与潘龙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未合,潘龙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刘未合,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夏洪成,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龙军,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未合诉被告潘龙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孟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潘龙军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刘未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未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未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刘未合负担。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