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司机,住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2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系衡阳市津湘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司机。2014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D×××××出租车运送乘客至衡东县城后又自本县城关镇往本县大浦镇方向行驶返回衡阳。被告人龙某驾车行驶至本县大浦镇集贤湾村2组地段时,遇毛某同方向在公路右侧前方行走。因被告人龙某驾车未注意避让行人毛某,造成湘D×××××小型轿车将毛某撞倒,致毛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龙某于2014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毛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情况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珠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龙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珠晖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龙某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的风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龙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琼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人民陪审员 李冬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陈琼打印责任人:陈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