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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锡洪诉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洪,黄烈聪,李颖梅,刘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杨锡洪,男。委托代理人杨泽光,男。被告黄烈聪,男。被告李颖梅,女。被告刘毅,男。原告杨锡洪诉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蓝森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锡洪的委托代理人杨泽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刘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黄烈聪、刘毅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黄烈聪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由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5日止,还款方式为利息按月收取,本金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同日,原告依约给被告黄烈聪现金6万元。但从2013年3月5日起,被告黄烈聪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准时还款,其中利息已付至2014年4月5日止,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5日止,被告黄烈聪共欠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7200元未还。对此,保证人刘毅应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颖梅与黄烈聪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李颖梅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应依约还清欠款。其担保人刘毅对此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经催收未果,原告特此依法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的肆倍执行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其中暂计至2014年10月5日止的利息为7200元,本息合共67200元,后息另计;2、判决被告刘毅对黄烈聪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和还款约定。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主体适格。证据三、(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黄烈聪、李颖梅是夫妻关系。在举证期间内,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刘毅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黄烈聪向杨锡洪借款60000元,并签订了名为借款合同实为借据,借据的主要内容如下:今借到杨锡洪人民币6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同等的还款责任,本借条有效期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立此为据。此外,借款人黄烈聪、担保人刘毅于同日还向杨锡洪立下还款计划,主要内容如下:今借到杨锡洪人民币6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向债权人每月5日前支付月利息3%(即每月1800元),逾期每天加收滞纳金200元。另如到期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利息按月累加到本金按欠款总数每月百分之十计算复利,如果借款本金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0%计收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同等的还款责任。借款人黄烈聪、担保人刘毅在上述《借款合同》与《还款计划》上签名。同日,原告依约支付了60000元给被告黄烈聪。逾期后,被告黄烈聪未依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黄烈聪只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的部分利息,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被告黄烈聪与李颖梅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20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还款计划、(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黄烈聪未依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黄烈聪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为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李颖梅而言,上述借款是在其与被告黄烈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李颖梅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刘毅作为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刘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烈聪、李颖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清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日止)给原告杨锡洪;被告刘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锡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黄烈聪、李颖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日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