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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牛东林与高东平、张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东林,高东平,张利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牛东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高东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张利美,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本院在执行牛东林与高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8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牛东林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3年7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利息总计不得超过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40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东平、张利美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牛东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回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拓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