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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吕德胜与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行监字第26号吕德胜:你因诉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0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申诉所称涉案询问笔录系值班民警虚构、被逼迫签名等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实,且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查获经过、你本人的悔过书、陈劝劝的讯问笔录与检查等证据相互矛盾,被申请人综合上述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虽然你提出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司(2007)46号复函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精神,但对于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上述关键证据,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否定,故从举证责任角度看,原审认定事实成立,一审法院对你就其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不违法。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