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崔左霞与王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左霞,王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崔左霞,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小军,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崔左霞诉被告王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塬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左霞与被告王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左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3月6日生育一女王俞涵。孩子出生、满月席、百岁席被告均不在场。其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俞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崔左霞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俞涵的事实。被告王小军辩称,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双方已经有一个孩子,离婚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左霞与被告王小军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5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6日育有一女王俞涵。婚后二人时有矛盾,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女,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左霞与被告王小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