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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牛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牛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翟某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中医,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