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牛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牛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翟某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中医,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