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80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锋与杨大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80原告赵锋,无职业。被告杨大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杨大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