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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180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锋与杨大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80原告赵锋,无职业。被告杨大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杨大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