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毅与罗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毅,罗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姚毅,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孝辉,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毅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孝辉赔偿4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罗孝辉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孝辉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姚毅,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罗孝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5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