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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与保定市金桥纺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保定市金桥纺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市金梭子针织服饰制作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三丰五金机电市场内。负责人袁平安,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双,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金桥纺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1796号。法定代表人梁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亮,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保定市金梭子针织服饰制作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韩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XX宇,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田,系该中心职工。上诉人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撤回上诉,三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177元,减半收取14588.5元,由上诉人保定市三北锅炉经销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恒然审 判 员  郑金梁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淼 来自